遺贈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是公民在去世前將個人財產給國家、集體或法定繼人以外的人。那么遺贈和遺囑之間有什么區別呢?法律快車小編為你答疑解惑。
遺贈和遺囑之間有什么區別:
(一)接受遺產的主體不同:受遺贈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或國家,但必須不是立遺囑人的法定繼承人;而遺囑繼承人只能是自然人,并且必須是法定繼承人。
(二)權利的行使方式不同:受遺贈人只有在知道受遺贈的兩個月內明確作出接受的意思表示時才視為接受,否則視為放棄遺贈;而遺囑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后,遺產分割處理前,沒有明確表示放棄的視為接受繼承。
(三)遺囑和遺贈的構成要件和效力是不同的,在現實生活中一定要區分不同的情況來判定遺囑的效力。具體講,遺囑繼承和遺贈之間的區別主要有:
(1)兩者的受讓主體不同。遺贈受領人必須是法定繼承人之外的人,而遺囑繼承人只能是法定繼承人之內的人。
(2)兩者所指向的客體范圍不同。遺贈的客體只包括財產權利不包括消極的財產義務。而遺囑繼承人不但享有接受遺產的權利,同時還須承擔清償被繼承人債務的義務。
(3)權利的接收、行使的方式不同。遺贈受領人應當在知道遺贈的內容后的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遺贈受領的意思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而遺囑繼承人在繼承開始以后,遺產處理以前,沒有明確表示放棄的,視為接受繼承。
(4)獲得遺產的方式不同。遺贈受領人不直接參與遺產分割,只能從遺囑執行人或法定繼承人處獲得遺產;而遺囑繼承人要直接參與遺產分配。
(5)最后,遺囑人可以在遺囑中指定候補繼承人,而在遺贈中則不能指定候補的遺贈人。
以上就是法律快車小編整理的有關遺贈和遺囑之間有什么區別的相關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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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您好,遺贈協議和遺囑的區別如下:
1.二者的受讓主體不同。遺贈的受讓人必須是法定繼承人以外的自然人,或國家及其他社會組織。而遺囑繼承中的受讓人,即繼承人必須在法定繼承人范圍內,且必須是自然人。
2.二者所指向的客體范圍不同。遺贈的客體只包括財產權利,不包括消極的財產義務,但執行遺囑不得妨礙清償遺贈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而繼承的客體范圍不僅包括財產權利還包括財產義務。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的稅款和債務以被繼承人的實際遺產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的部分,繼承人可不予清償,但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但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
3.權利的接受、行使方式不同。受遺贈人只有依法在法定期間(在知道受遺贈的兩個月)內明確作出接受的意思表示時才視為接受,否則視為放棄遺贈。而遺囑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后,遺產分割處理前,明確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才能有效。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受遺贈人無權參與遺產分配,這也不同遺囑繼承人。
4.在遺囑繼承中,遺囑人可在遺囑中指定候補繼承人,而在遺贈中則不能指定候補的遺贈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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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您好,首先,因扶養人不履行合同導致遺贈扶養協議被解除。所謂扶養人“無正當理由不履行”合同,指扶養人完全不履行合同又沒有免責事由的情形,包括預期違約、遲延履行、瑕疵履行等導致合同目的難以實現的根本違約(《合同法》第94條)。此外,因不可抗力等非可歸責于扶養人的原因導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此時扶養人對不履行合同存在免責事由,遺贈扶養協議也可被解除,扶養人不須承擔賠償責任。
其次,因遺贈人違約而解除合同。“遺贈人無正當理由不履行(遺贈義務)”應包含以下兩層含義:首先,遺贈人生前不必實際履行遺贈義務,也就不可能構成實際違約,但這并不排除遺贈人預期違約的可能,尤其是在被扶養人生前任意處分財產而導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扶養人可以以被扶養人預期違約為由請求解除合同。其次,根據目的擴張解釋,這里的遺贈人還應該包括遺贈人的繼承人、遺囑執行人以及遺產管理人。遺贈人死亡后,遺贈扶養協議由上述當事人繼受,因他們的違約行為,也可導致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
解除合同不是違約責任形式卻可成為違約的法律后果。合同解除分協議解除、法定解除、約定解除三種,其中法定解除在實務上最為重要。《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6條集中規定了遺贈扶養協議的法定解除制度:“扶養人或集體組織與公民訂有遺贈扶養協議,扶養人或集體組織無正當理由不履行,致協議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遺贈的權利,其支付的供養費用一般不予補償;遺贈人無正當理由不履行,致協議解除的,則應償還扶養人或集體組織已支付的供養費用。”
解除協議后盡管扶養義務須由扶養人生前持續地履行,但由于遺贈義務是于遺贈人死后一次性給付的,并不存在繼續性契約所要求的雙方權利義務關系持續地發生的情況。因而遺贈扶養協議不屬于繼續性契約,而是“一時的契約”中的“分期給付契約”。也就是說,遺贈扶養協議被解除后也會發生回復原狀的溯及效力。解除遺贈扶養協議應產生下列法律效果,首先,合同效力終止,即遺贈義務以及扶養義務不再拘束相關當事人;其次,合同當事人之間會產生回復原狀請求權、不當得利請求權、損害賠償請求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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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您好,關于遺贈扶養協議糾紛的解決方式如下:
(1)扶養人應做到對受扶養人生養死葬。扶養人不認真履行扶養義務的,受扶養人有權請求解除協議,人民法院也可以應受扶養人親屬的請求酌情對扶養人受遺贈的財產數額予以限制。
(2)受扶養人應當履行將其財產遺贈給扶養人的義務。如果受扶養人擅自處分協議中指定遺贈給扶養人財產的,扶養人有權解除遺贈扶養協議,并有權要求受扶養人補償其已經付出的扶養費用。
(3)被繼承人生前與他人訂有遺贈扶養協議,同時又立有遺囑的,繼承開始后,如果遺贈扶養協議與遺囑沒有抵觸,遺產分別按協議和遺囑處理;如果有抵觸,按協議處理,與協議抵觸的遺囑全部或部分無效。希望對你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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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您好,公證程序如下:
一、申請公證,提交必要的材料
第八條 申辦遺贈扶養協議公證,當事人應向公證處提交以下證件和材料:
(一)當事人遺贈扶養協議公證申請表;
(二)當事人的居民身份證或其他身份證明;
(三)扶養人為組織的,應提交資格證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代理人應提交授權委托書;
(四)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或所在單位出具的遺贈人的家庭成員情況證明;
(五)遺贈財產清單和所有權證明;
(六)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或所在單位出具的扶養人的經濟情況和家庭成員情況證明;
(七)扶養人有配偶的,應提交其配偶同意訂立遺贈扶養協議的書面意見;
(八)遺贈扶養協議;
(九)公證人員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符合條件的,公證處受理
第九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申請,公證處應予受理:
(一)當事人身份明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當事人就遺贈扶養協議事宜已達成協議;
(三)當事人提交了本細則第八條規定的證件和材料;
(四)該公證事項屬于本公證處管轄。
對不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申請,公證處應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通知當事人。
三、公證員審查
第十條 公證人員接待當事人,應按《公證程序規則(試行)》第二十四條規定制作筆錄,并著重記錄下列內容:
(一)遺贈人和扶養人的近親情況、經濟狀況;
(二)訂立遺贈扶養協議的原因;
(三)遺贈人遺贈財產的名稱、種類、數量、質量、價值、座落或存放地點,產權有無爭議,有無債權債務及處理意見;
(四)扶養人的扶養條件、扶養能力、扶養方式,及應盡的義務;
(五)與當事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意見;
(六)遺贈財產的使用保管方法;
(七)爭議的解決方法;
(八)違約責任;
(九)公證人員認為應當記錄的其他內容。
公證人員接待當事人,須根據民法通則和繼承法等有關法律,向當事人說明簽訂遺贈扶養協議的法律依據,協議雙方應承擔的義務和享有的權利,以及不履行義務承擔的法律責任。
四、公證員著重審查的內容
第十二條 遺贈扶養協議公證,除按《公證程序規則(試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內容審查外,應著重審查下列內容:
(一)當事人之間有共同生活的感情基礎,一般居住在同一地;
(二)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實、協商一致,協議條款完備,權利義務明確、具體、可行;
(三)遺贈的財產屬遺贈人所有,產權明確無爭議;財產為特定的、不易滅失;
(四)遺贈人的債權債務有明確的處理意見;
(五)遺贈人有配偶并同居的,應以夫妻共同為一方簽訂協議;
(六)扶養人有配偶的,必須征得配偶的同意;
(七)擔保人同意擔保的意思表示及擔保財產;
(八)公證人員認為應當查明的其他情況。
五、符合條件的,出具公證書
第十三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遺贈扶養協議,公證處應出具公證書:
(一)遺贈人和扶養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自愿;
(三)協議內容真實、合法,條款完備,協議內容明確、具體、可行,文字表述準確;
(四)辦證程序符合規定。
不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應當拒絕公證,并在辦證期限內將拒絕的理由通知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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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您好,遺贈扶養協議范本:
遺贈扶養協議
遺贈人:××,男,××歲,××省××縣人,住××縣××鄉××生產隊,農民。
扶養人:××,男,××歲,××省××縣人,住××縣××鄉××生產隊,農民。
康××因。經雙方邀約,愿意遺贈扶養協議,并請村長向××,村調解委員會主
任李××代書,雙方承諾履行以下協議:
一、××愿將自己的瓦房三間、豬圈一個,建筑面積為117平方米,以及房屋中的一切家具雜物(計有大床一張、小床兩張,大小方桌各一個、大小立柜各一個、木凳六個、水桶一挑、小家具若干件)全部贈給劉××。劉××在康××去世后即受領上述全部財產。
二、××保證繼續悉心照顧康××,讓老人安度晚年。至康××去世之前供給生活水平保持全村平均水平以上。康××的飲食起居的一切照顧由劉××承擔。康××去世后由劉××負責送終安葬。
三、本協議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本協議一式三份,劉××、康××各執一份,村長向××保存一份。
立遺囑扶養協議人:
康××(簽字蓋章)
劉××(簽字蓋章)
證明人:
向××(簽字蓋章)
李××(簽字蓋章)
20××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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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您好,在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時,應注意以下幾點:
1、扶養主體必須是法定繼承人以外的公民或集體組織。
被扶養人可以與公民簽訂遺贈扶養協議,也可以與集體組織簽訂遺贈扶養協議。
2、內容應明確具體寫出遺贈扶養雙方各自的權利義務。
(1)扶養人承擔該公民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公民應將個人所有的合法財產贈送給扶養人。
(2)扶養人或集體組織無正當理由不履行,致協議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遺贈的權利,其支付的供養費用一般不予補償;遺贈人無正當理由不履行,致協議解除的,則應償還扶養人或集體組織已支付的供養費用。
3、遺贈內容應寫明遺贈財產的名稱、數量、處所,并提供有效的證明文件。
4、扶養內容應寫明提供扶養具體內容、辦法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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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您好,首先,民事法律行為是指公民或法人以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為目的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合法民事行為。
其次,具體規定內容如下:物權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因繼承或者受遺贈取得物權的,自繼承或者受遺贈開始時發生效力。”遺贈,是指遺囑人采取遺囑的形式將其財產權利的一部或全部,無償贈給國家、集體或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于死亡時發生法律效力的單方民事法律行為。遺贈雖然是遺贈人生前作出的意思表示,于死亡后才發生法律效力,但一般認為,因遺贈發生的物權變動,同樣適用繼承的規則,物權不經公示而直接發生物權變動的效力。希望對你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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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法律上沒有強制規定。,只要雙方意思表示真實,內容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形式合法,雙方簽訂的遺贈扶養協議就具有法律效力,并且其效力高于法定繼承和遺囑繼承。 詳情>>
答:你好!委托本律師協助指導你收商同集證據起訴并向法院爭取你的合法權益,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繼承人協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詳情>>
答:甲方(遺贈人):
身份證號:乙方(受贈人):
身份證號:
甲乙雙方就遺贈事宜達成協議如下:第一條甲方所有的房屋及土地使用權,在甲方去世后贈送給乙方。該房屋、土地的相關權益隨該房屋一并贈予。(一)所贈與的房產座落于諸暨市,建筑面積平方米。
(二)贈與房屋的土地使用證證號為。第二條乙方應在甲方去世后_________日內辦理贈與財產的所有權轉移手續。逾期不辦的,視為拒絕遺贈,其遺產可按法定繼承處理。第三條甲方應負對遺贈財產的維護責任,不得隨意處理遺贈的財產。第四條本協議為雙方真實意思表示,甲方去世后,所贈房屋歸乙方所有。
第五條本協議自_________日起生效(可以寫自公證之日起生效)。
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簽章):_________乙方(簽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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